凋凌 发表于 2024-1-12 18:43

桥头一书记,被撤职!



中共永嘉县桥头镇委员会文件桥委2号
中共永嘉县桥头镇委员会关于给予王锡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决定
王锡文,男,汉族,身份证号: 3303241969********,1969年3月出生,永嘉县桥头镇脑公山村人,初中文化,2006 年7月26日加入中国共产党,2005年4月至2008年4月任董岙村委会主任,2008年2月至2016年3月任董岙村支部书记,2020年12月至今任脑公山村“一肩挑”干部。2022年7月20日,因违反工作纪律被桥头镇党委给予警告处分。经审查,王锡文存在以下违纪违法的问题:1、违反组织纪律:脑公山登山步道于2009年开始建设,2013年完工,共筹集资金818000元(民间自筹)。2009年脑公山登山步道启动建设前,仅王锡文、陈明益等几个牵头人对工程筹资及建设情况进行商议,未经村集体商议。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016年2月,徐建清向董岙村捐款66800元。王锡文将该笔捐款以账外运行的方式支出,其中19000元用于支付村党员公益活动后安排的工作餐欠款,6500元用于村内老人及残疾人慰问,30000元用于路灯材料及人工工资支出5650元用于购买及分发垃圾桶。该笔捐款中不合理的支出5000元,王锡文已于 2023年9月3日退回脑公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该笔捐款剩余的650 元,已于2023年11月9日存入脑公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3、违反工作纪律:2021年11月12日桥头镇脑公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原荷塘村村委会办公楼非法占地被永嘉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行政处罚,王锡文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王锡文在担任脑公山村主职于部期间,违反组织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工作纪律,应追究其相应党纪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 四) 项、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2024 年1月3日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锡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建议依法罢免王锡文的脑公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和脑公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职务本处分决定自2024年1月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按程序向本委和上级纪委、党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中共永嘉县桥头镇委员会2024年1月3日
主送: 脑公山村董岙支部委员会、王锡文抄送: 县纪委、镇党建工作办公室桥头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24年1月3日印发





kko418 发表于 2024-1-12 19:15

清村官呀,6百元都补交,哪个村干部能做到?

克格勃成员 发表于 2024-1-14 09:12

虽未贪,但人缘未到,才如此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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