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像流星 发表于 2024-1-5 14:44

男子购买“林肯”,销售人员太过热情,结果闹掰了,成交变绝交! ...

      
张先生向科林维权热线88612315反映称自己最近稀里糊涂地就定了车,现在想退回缴纳的5000元已经来不及了。张先生告诉科林维权热线记者,他是去年12月21日第一次来到温州元通美腾汽车有限公司林肯4s店看车,销售非常的热情希望能促成订单,张先生表示他是本着帮销售一个忙的善意,答应了支付1000元的意向金,而且当天签了关于意向金的一份合同。






张先生第一天签的关于意向金的一份合同
张先生:第二天他送车上门服务,来给我提供试驾服务,我同意了。试驾结束之后,销售员提出也是要我缴纳1万元的定金,当时我也是同意的。

   
虽然试驾时答应了会补交9000元作为车辆定金,但试驾后回到办公室的张先生思索了一下觉得事情进展太快了,自己需要好好斟酌一下于是就联系销售表明这次只增加4000元意向金。
张先生:我就微信跟销售员发信息,我说一共5000元的意向金,你不要搞错了。我说当时(试驾时)可能双方谈的比较愉快,事后(如果)又因为这5,000元意向金双方扯皮,我说大家都不好意思了,我感觉很无奈的地方就是哪里?第一个你说是定金,我在微信反复跟你申诉过,你不要搞错了。


张先生认为自己补交的4000元也是意向金,但第二天来到4S店的张先生被车行工作人员告知他的4000元连同之前的1000元意向金被车行认定为“定金”,并且已经在做车辆的按揭申请,张先生要求返还这5000元意向金被车行拒绝了。
张先生:对方抓住我是第二次转账,第二次转账就是定金为由,他就一直拒绝。我报了警处理这个事情,之后街道办也介入进来,找4S协商,也是协商不过来,他说退不了。我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他们帮我协助协商这个事情,他们(车行)也是不同意退定金的事情,他说最多只能退1000块钱的,就是第一次签意向金合同上面的那个1000。


随后科林维权记者联系上温州元通美腾4S店的销售负责人魏经理,魏经理告诉记者接待顾客时车行是有录音的,试驾时消费者曾表达过之后会补交9000元作为定金。
魏经理:因为我们接待过程都是有带录音的,而且客户他明确表述说当时是先付1000意向金,说剩下的9000块钱回去再给我们转。后来第二天他是补了4000,我们默认为就5000块钱(的定金)。
魏经理认为客户的二次追加转账就已经用实际行动说明了客户对车辆的认可。
魏经理:客户是额外补了4000块钱,那就说明这个客户已经认同了,跟家里人已经商量好了,已经认同了。后面对前面的意向金进行一个追加,追加到了5000,然后我们就默认为他就是定金了。我们就开始约定车辆,我们要开始物流进行操作了。
关于二次追加的钱款,消费者和车行有不一样的理解,这5000元究竟是算定金还是算意向金呢?浙江聚祺律师事务所主任盛杰律师认为如果要认定为定金需要双方的明确表示,根据双方沟通所体现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认定这5000元属于意向金。


张先生和汽车销售的微信对话
盛杰律师:虽然当时确实存在先交1万块钱定金的约定内容,但事实上张先生并没有交1万块钱,他只交了5000,而且在交5000的时候一直强调或声明属于意向金,并没有说是定金,即便车行称是定金,但自始没有得到购车人张先生的认可。另一方面,车行如果认为属于定金性质,或张先生支付5000元的行为是履行双方原有约定,然而也不符合双方所约定的是1万块钱金额,也就是说与原来约定明显不符。换而言之,等于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推翻了1万定金的约定内容,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等于双方已经对原有的定金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其中不但包括金额上的变更,也包括款项的属性变更,车行既然认可只收取5000元而非1万元,而张先生又强调是意向金,此时车行的接收款项的行为也就等于默认了购车人意向金的做法。因此,个人观点,这5000元属于意向金,不能适应双倍返还或没收的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如果张先生不想购买车辆,则车行应当全额返还。

同时,盛杰律师表示在消费纠纷处理中,在双方对某一行为的性质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也应从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去做出解释,现消费者现在以意向金为由主张退还这5000元,车行在情理上也应当予以返还。
盛杰律师:另外一个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分析,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产生争议的情况下,而又没有明确证据去证明各自观点,各方对自身意思表示又各持一词,特别是在判断各自行为的法律属性时,我认为应该采取倾向保护弱者的态度,也就是更大程度保护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既然张先生付款时声明为意向金,而即便有定金约定但金额又对不上,如果此时无条件地没收5000元,其结果必然对消费者明显不利,也确实违背了张先生付款时的真实意思,因此,此时也应当倾向于认定该5000元属于意向金而不属于定金,如此认定,更有利于保护弱者。
所以从以上两个方面分析,律师认为如果张先生放弃购买车辆,车商应当将张先生已支付的钱款予以返还。






科林观点


一个碍于面子,最后伤了和气,一个敢于收钱,最后没了原则,可见,如今的车市竞争该有多激烈,林肯的车子该有多难卖,总体上销售人员的做法给人的感觉似乎是能收多少收多少,先收了再说,留住客人才是最重要的。这样的做法很容易发生矛盾,必然只有两种结果,要么成交,要么绝交。先姑且不论盛杰律师的司法解读,就算按常理来讲也解释不通,定金收不足车行一般是不可能轻易下单订车的,试问,假设车行收了一半的“定金”,到时出现交不了车的情况,会不会爽快的答应消费者双倍退款呢?这次投诉事件也是给车行和消费者提了个醒,凡事按规矩办事就吃不了亏,否则很容易砸伤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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